山东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1025号 原告:***,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户籍地山东省高青县,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娟,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系公司工程部职工,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经济开发区开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00.0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