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1025号
原告:***,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户籍地山东省高青县,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娟,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系公司工程部职工,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经济开发区开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00.0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