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2501号 原告:山东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经济开发区开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管理人。 主要负责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原告山东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 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