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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丁祖应、***与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3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滨执二字第938号
申请执行人丁祖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会主席。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滨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