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纪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783执异7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荣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收到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加李芳、李纪亮、李延军、陈**华、郭福海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书,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9日,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78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寿光荣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给付工程款共计1678640元。2018年1月15日,法院立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寿光荣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3月8日,被申请人李芳作为该公司股东,在执行期间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抽回出资,且对外承诺已清偿完毕全部债务。李纪亮、李延军、陈**华、郭福海作为该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未经法定程序,协助李芳抽回出资。上述行为导致该公司债务无力清偿,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追加李芳、李纪亮、李延军、陈**华、郭福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抽回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9年1月4日,被执行人寿光荣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其注册资本进行了减资,其中该公司股东李芳减少出资9000000元,该减资行为是否合法、李芳、李纪亮、李延军、陈**华、郭福海是否应承担责任,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范畴,应予驳回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另行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汉庆 审判员  陈立华 审判员  崔广华
书记员  郑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