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91民初1515号
原告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并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鲍 蕾
书记员 常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