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纪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万达海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03民初739号
原告: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府前街190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689142M。
法定代表人:孙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阳光,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达海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东六路西、海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323396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莘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3743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莘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81385H。
法定代表人:尚建立,经理。
原告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万达海缆有限公司、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