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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0年9月23日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府前街190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68914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3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原告起诉状所述,原被告双方纠纷是基于被告作为股东的公司的减资行为而产生,原告主张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案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而非侵权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公司与东营市无任何关联,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原审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而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公司的减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被上诉人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受损该如何救济都是由公司法规定的,而非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基于侵权责任纠纷对本案的管辖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畴。被上诉人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未经法定程序减资损害了其权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两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系因公司减资损害债权人的权益,而非公司减资纠纷本身,故不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山东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因该侵权行为权益遭受损害,该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