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民初3400号
原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5号东风街道办公楼6层。
法定代表人李继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君峰,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山东聊城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堂路北侧沿街楼房13号(市贸易学校西)。
法定代表人刘永庆,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君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裕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保服务费与维修费共计135662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2年3月23日、2013年3月7日,就被告将新东方龙湾(商品楼住宅小区)10号楼、11号楼2单元、13号楼至51号楼及车库内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事宜发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维保费用每半年为135662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维保和维修义务,被告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未支付的半年维保服务费,合计未支付款项为135662元。
被告裕隆公司未作答辩。
查明:2020年1月,原、被告分别签订一份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消防维保补充协议,约定裕隆公司将新东方龙湾(商品楼住宅小区)10号楼、11号楼2单元、13号楼至51号楼及车库内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事宜发包给强力公司,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总价款546208元,在签订合同维保半年后7个工作日后,经公司消防维保考核双方签字确认后付年价款的50%……。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维保和维修义务,截至2020年12月13日尚欠原告维保服务费等费用197752元(其中维保服务费半年136552元)。扣除诉讼中原告认可的被告已归还款项后,被告尚欠原告维保服务费135662元。
上述事实有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消防维保补充协议、强力消防服务评价回执单、对账联系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予认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维保和维修义务,被告裕隆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尚欠原告维保服务费135662元,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裕隆公司支付维保服务费与维修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山东聊城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维保服务费与维修费共计135662元。
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瑞红
审 判 员 孙云霞
人民陪审员 刘俊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