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世纪鑫辉建材经销处、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7679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世纪鑫辉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香江市场东经四街87号。
主要负责人:谭佳兴。
被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中华路当代核心五号楼12层。
主要负责人:王鹏,经理。
被告:李园园,男,1900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市。
被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5号东风街道办公楼6层。
法定代表人:李继华,执行董事。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世纪鑫辉建材经销处与被告李园园、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世纪鑫辉建材经销处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世纪鑫辉建材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世纪鑫辉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元,由聊城市东昌府区世纪鑫辉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阮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