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王永杰、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425号之一
原告:王永杰,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萌,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5号东风街道办公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088959C。
法定代表人:李继华。
被告:许士华,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王永杰与被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许士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永杰于2021年8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1元,案件申请费1320元,合计2981元,由原告王永杰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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