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3751号
原告:南通市***贸易有限公司,住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大千商贸城29幢751号。
法定代表人:曹琳琰,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2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职务董事。
被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5号东风街道办公楼6层。
法定代表人:李继华,职务董事。
被告:无棣三金贸易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棣新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宝泉,职务董事。
被告:山东省鼎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海丰街道香榭里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洁,职务董事。
被告:南京京沃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230号1282室。
法定代表人:佘丽华,职务执行董事兼股东。
原告南通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无棣三金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鼎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京京沃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南通市***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美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