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244号
原告:***,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5号东风街道办公楼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