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6059号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涿下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大枣园社区功德坊路14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5号东风街道办公楼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千,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5元,减半收取2177.5元,由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