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祥昇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9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祥昇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住所地:彭阳县。
法定代表人:赵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楠,**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默岩,**善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祥,职务不详。
申请人**祥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陕0113财保67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6193.96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2022年7月27日,银川仲裁委员会将**祥昇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银仲字第126号的关于**祥昇商贸有限公司提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函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祥昇商贸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6193.96元的冻结(户名: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102)。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骆 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