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425民初246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5340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鑫源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鑫源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22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至6月,**为**挂靠鑫源建筑公司承建的彭阳县境内嘛喇湾梯田公园内部道路工程提供劳务,欠劳务费22000元至今未付。 鑫源建筑公司辩称,**要求鑫源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系**,**应当向**主张。**提供的欠条所***系项目专用章,是用来向甲方报资料所用,该公章上刻有“签约、担保、借款无效”的内容,不能证明与**有合同关系。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鑫源建筑公司中标彭阳县全域旅游基础设施-嘛喇湾梯田公园内部道路工程,将工程转包给**施工。2021年,**雇佣**用装载机为该工程提供劳务,欠劳务费22000元未付。2022年3月4日,**出具欠条,并加盖鑫源建筑公司彭阳县全域旅游基础设施-嘛喇湾梯田公园内部道路工程项目部公章,该公章刻有“签约、担保、借款无效”内容,欠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为**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出具的欠条虽加盖鑫源建筑公司项目部公章,但内容明确显示签约、担保、借款无效。因此,不能认定**与鑫源建筑公司有合同关系。因此,对**要求**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要求鑫源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 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