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宁0425民初226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 被告: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5340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源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鑫源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26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鑫源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26000元。事实与理由:**为鑫源建筑公司承建的彭阳县境内嘛喇湾梯田公园内部道路建设项目工程提供劳务,欠劳务费26000元至今未付。 鑫源建筑公司辩称,**要求鑫源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系**,**向**提供劳务,应当向**主张。**提供的工资结算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结算单所***系我公司项目专用章,是用来向甲方报资料所用,公章明确显示“签约、担保、借款无效”的内容,不能对外签订合同,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辩称,**是鑫源建筑公司聘请的项目负责人,与鑫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介绍**在该工地干活,没有义务给员工发工资、承担债务。之前发放的农民工工资都是鑫源建筑公司发放的,**工资应由鑫源建筑公司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鑫源建筑公司中标彭阳县全域旅游基础设施-嘛喇湾梯田公园内部道路建设项目工程,将工程转包给**施工。**雇佣**为该工程提供劳务,欠劳务费26000元未付。2022年3月20日,**出具结算证明并加盖鑫源建筑公司彭阳县全域旅游基础设施-嘛喇湾梯田公园内部道路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公章,该公章刻有“签约、担保、借款无效”内容,欠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承包了涉案工程,雇佣**为其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出具的工资结算单系**对**的结算证明,虽加盖鑫源建筑公司项目部公章,但公章明确显示签约、担保、借款无效,不能认定**与鑫源建筑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对**要求鑫源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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