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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
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0903民初48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华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内无足额财产、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4月7日,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未发现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有公积金缴存记录。保险公司反馈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收益。查询被执行人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1年4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中铁湘建(湖南)文旅产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代表王立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84500元,尚有18845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武
审 判 员  陈立文
审 判 员  龚盛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