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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吉扯阿木、牛尔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兵08民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大雷,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悦情,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俄吉扯阿木(死者牛子火妻子),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尔火(死者牛子火女儿),女,1989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有拥(死者牛子火儿子),男,1995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有勒(死者牛子火儿子),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
上述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有拥(死者牛子火儿子),住四川省昭觉县。
上述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日木约伟(死者牛次古母亲),女,1946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尔某(死者牛次古妻子),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死者牛次古儿子),男,2004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1(死者牛次古儿子),男,2005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2(死者牛次古女儿),女,2007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3(死者牛次古儿子),男,2014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
上诉人刘某某、牛某1、牛某2、牛某3的法定代理人:尔某(上述四上诉人母亲),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
上述六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3(死者牛次古叔叔)。
上述六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艳,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3日出生,住第八师一五○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亚,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开发区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伯爵庄园247栋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巧,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开发区顺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乌伊东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朝川,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东环路25小区60号。
负责人:欧长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梅,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俄吉扯阿木、牛尔火、牛有拥、牛有勒、上诉人杨大雷、上诉人吉日木约伟、尔某、刘某某、牛某1、牛某2、牛某3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石河子开发区顺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大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莉
审 判 员 赵 政
代理审判员 白 婷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蒲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