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3197号
原告:石河子路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64小区1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北新顺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78小区46栋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石河子路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新顺通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河子路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石河子路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