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上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振兴路99号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留华,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博龙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小区一期12号7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2021)川0191执37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又,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本院送达终本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听证申请,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162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