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上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博龙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上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振兴路99号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留华,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博龙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小区一期12号7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2021)川0191执37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又,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本院送达终本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听证申请,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162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