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2执恢1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上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振兴路99号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文鼎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街西段27号服务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财务部副总监。
上列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民终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标的:7132438.7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54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7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安部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资金,本案于2024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因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被多案冻结,本案为轮候冻结,故无法进行扣划。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冻结执行措施,如需续行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四川上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法律措施,本院通过短信发送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