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6414号
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钱柏贤。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继鑫,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丽,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国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褚亚平。
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0元,由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红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柴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