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民初6095号
原告河南国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99号15号楼1层附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4号24层24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河南国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国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40元,减半收取24520元,由原告河南国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