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5民初3441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 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