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5民初3441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
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