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全执字第48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3曰生,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正西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队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一终字笫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平乐水电机械施工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履行给付高度危险责任纠纷赔偿款270099元,但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在中国农业银行恭城县支行茶江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恭城支行茶江分理处账号为20×××99的存款10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文荣
审判长蒋文荣
审判员卢传松
审判员卢志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