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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225财保4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男,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威军,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存款63178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存款6317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79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 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