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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30民初28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湖南衡阳县人,住桂林市象山区。
委托代理人扈强,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正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绵曜,该施工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立峰,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自己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8元,减半收取计24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桂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黄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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