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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全执字第48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支行营业部帐号XX×××8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资源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账号XX×××30内的存款172514.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盘星锋
审判员  卢传松
审判员  卢志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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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