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坪某某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1民初1744号
原告:乐昌市坪***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昌市坪石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奏***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昌市坪***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乐昌市坪***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于坪石镇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合同》,原告承接**、仁化县境内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工程。之后,原告及时启动工程项目,并在约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任务,工作成果经检验合格后被投入使用。2020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就工程余款进行清算核对,确认余额为290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拒绝支付该款致产生纠纷。
被告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2月4日后,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即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专属管辖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鉴于案涉建设工程位于**县仁化县境内,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合同》第十三条关于争议解决“向合同签订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显然违反了建筑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此,申请法院依法将此案移送**县或者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乐昌市坪***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一、被告关于管辖权异议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二、本案所涉合同之标的物为输变电工程,它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三条所称的港口作业,也有别于该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更重要的是本案的实质为纯粹的债权债务,被告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工程余款为290万元,而此点正是法院审理的重点。另一方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就一审管辖法院的约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被告的异议不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一份情况说明,认为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应移送管辖,同意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合同》不仅对工程内容、地点、技术要求、期限、项目总造价及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还要求按照图纸组织施工、施工量以具体施工图为准,该内容属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因此案涉纠纷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立案案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虽然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合同签订地点为本市坪石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原、被告之间关于案涉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致使该诉讼管辖的约定无效,案涉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施工地**县或仁化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原告认为,如果本院决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同意案件移送广东省仁化人民法院处理,故本案移送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玉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