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26民初3072号
原告:平江县自来水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汉昌街道办事处连云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1188P。
法定代表人:熊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江县宏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平江县城关镇南街电影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904776370。
法定代表人:熊军光。
被告:平江县诚德物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平江县城关镇民建北路原电力局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L22MBX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江县自来水公司与被告平江县宏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平江县诚德物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自来水公司撤回对被告平江县宏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平江县诚德物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7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贺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彭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