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力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力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区百东第一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12执19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力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百东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 法定代表人:***。 广东力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百色市右江区百东第一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12民初9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百色市右江区百东第一初级中学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广东力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609827元。2024年1月19日,根据广东力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派人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执行,约谈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其称该校只有财政拨款,没有其他收入,暂无偿还能力,但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逐步解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必要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112执19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