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特1234号
申请人:广东力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珠路232号2栋405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广东力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2〕665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力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项: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6656号裁定书第二项和第四项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于2020年1月18号与公司签定合同,合同签定时也予以说明,当时签定合同时约定工作地为广州,只是因为***怀孕了,不想上班了,就随便以一个调岗不合理的理由来申请仲裁,这对公司不公平、也不合理。合同约定的工作也是广州和公司业务所辖地区。入职后因为广东x软学院项目热水人工收费的需要,暂从总公司派驻维修人员维修,文职人员则负责项目部的收费工作,因项目部具有阶段性、短期性与流动性的特点。她的工作地点本应随出差地点随时变动的,而不是只能工作在佛山x软学院,佛山x软学院也不是力王公司办公场所,只是借用性质,属于出差性质,何来的变更劳动合同地点。现在出差事项完成,需回公司上班,***因为怀孕,以不适合回总部上班为由不上班属于旷工,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在其旷工后实质上解除了与其劳动关系,代买社保,属停薪留职,根据《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怀孕不想出差,不听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不想上班,公司将其停薪留职,已实行了接近一年时间,应视为双方实质上已达成共识,实质上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了。没有上班当然没有工资,因为其怀孕,代买社保属于因为体恤她怀孕没有工作,代为购买让其孕期安心待产的目的。劳仲委认为双方已变更工作地点属法律认识错误,应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12691.42元的工资属裁决错误,应予撤销。二、***不愿意让公司代买社保了,所以自行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也不保留她的职位了,是***自行提出辞职,公司本无任何过错,为什么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是停薪留职关系,所以一直没有给离职证明,但自从***自己提出离职后,公司已经在线上予以批准,***一直没有上班,没有工资,何来的拖欠工资。综上,力王公司认为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穗劳人仲案[2022]6656号裁定书第二项和第四项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答辩称:我提出离职是因为力王公司恶意调岗,导致我没法上班,前面的工资没有发放,也扣留我部分生育津贴,我产假结束后力王公司没有为我安排劳动,所以我提出离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经审查,力王公司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2〕6656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予撤销的情形,故对力王公司提出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力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2〕665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力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吴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