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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盈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恒太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2835号
原告:广州盈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8。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贵军,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恒珀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3X。
法定代表人:陈某2。
原告广州盈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恒珀进出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2020年12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盈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盈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惠妍
人民陪审员  杨智恒
人民陪审员  陈柳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