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申4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7854850271,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婉琛,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开美,贵州赤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582087-4,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开榜,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贵州深远公司)因与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普定三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042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深远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遗漏对重要证据的评议和认定,贵州柏霖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系本案重要的新证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本案。
普定三建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贵州深远公司称可以根据刘光先和龚于东于2015年3月10日所签协议约定的工程单价和普定县方正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出具的五份《普定县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记载的案涉五栋楼房的建筑面积计算出工程总价款。对此,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在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庭审中,贵州深远公司不认可刘光先的代理行为,普定三建司认为《普定县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不是唯一工程量的计算基础,因此,本案案涉楼房的工程价款不能根据这些材料计算出来。其次,贵州柏霖泰会计师事务所黔柏霖专审字〔2021〕第055号《审计报告》证明贵州深远公司于2011年9月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支付给龚于东金地翠园1号、2号、3号、16号楼的工程款,不能证明案涉五栋楼房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及支付情况,因而,该报告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贵州深远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优海
审判员  李奇伦
审判员  王明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