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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普定县坪上镇毛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22民初3732号
申请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215820874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系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普定县坪上镇毛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坪上镇毛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20422ME1589559K。
负责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普定县坪上镇毛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普定县坪上镇毛栗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普定县坪上镇毛栗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258665.67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为:12110033901461204293,保险金额为258665.6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普定县坪上镇毛栗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金额以258665.67元为限,且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普定县坪上镇毛栗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的财产以258665.67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814元,由申请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