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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02民初1111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21582087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男,1984年6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贵州安顺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黄果树大街西秀区行政中心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JCBJ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贵州安顺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