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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禹杰贸易有限公司、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422执2150号
申请执行人:普定禹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穿洞街道朵贝路1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H1TB83M。
法定代表人:夏日长。
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215820874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普定禹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普定禹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25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56元,申请执行人238元,合计23294元。
由于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23294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