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422执2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普定禹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穿洞街道朵贝路1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H1TB83M。
法定代表人:夏日长。
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215820874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普定禹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黔0422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500元及相应损失,受理费556元,执行费2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夏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