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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1111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蕾,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215820874T。
法定代表人:陈开榜。
被告:杨昌鹏,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余湛江,男,1984年6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贵州安顺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黄果树大街西秀区行政中心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JCBJ1Y。
法定代表人:郭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杨昌鹏、余湛江、贵州安顺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谌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武城锐
书 记 员  韩超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