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11113号
原告:***,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蕾,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215820874T。
法定代表人:陈开榜。
被告:杨昌鹏,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余湛江,男,1984年6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被告:贵州安顺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黄果树大街西秀区行政中心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JCBJ1Y。
法定代表人:郭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杨昌鹏、余湛江、贵州安顺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谌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武城锐
书 记 员 韩超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