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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415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蕾、王露,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215820874T。
法定代表人:陈开榜。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余湛江,男,汉族,1984年6月3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贵州安顺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黄果树大街西秀区行政中心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JCBJ1Y。
法定代表人:黄开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男)、罗爽(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余湛江、贵州安顺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玉莹
书记员顾安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