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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壹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二环路家喻五洲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KQ4M5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21582087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义驰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穿洞街道朵贝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GXL6T5X。 申请执行人***壹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贵州中义驰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2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租金3856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70元,诉讼保全费2400元,申请执行费5685元。 由于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贵州中义驰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贵州中义驰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397222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