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某建材商行、四川某某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材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
经营者:***,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江苏东路南侧锦城丽苑商住小区3栋5-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巨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幢15层15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巨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91254.0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巨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进行冻结,但余额不足申请人仅要求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巨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巨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名下无财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91254.02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巨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材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