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323民初552号
原告:竹山县文峰乡中心学校。住所地:竹山县文峰乡塘湾村。
法定代表人:何兴城,该校校长。
被告:**,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竹山县。
被告:竹山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竹山县文峰乡中心学校与被告**、竹山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竹山县文峰乡中心学校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山县文峰乡中心学校撤回对被告**、竹山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竹山县文峰乡中心学校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