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竹山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民初78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竹山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06840028K。
法定代表人:王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与被告竹山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竹山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竹山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竹山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佘云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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