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执73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06840028K。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克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