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执7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06840028K。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c960d95eeed8ca49@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克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