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亚投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诉前调29号
申请人:湖南省某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省某城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