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2011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新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2380919L。
法定代表人:董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民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7888132XL。
法定代表人:殷祥龙,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到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6833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诉讼费101246元、执行费79083元。
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走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林权、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其所有的土地已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以在建工程暂无法处置,故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40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