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集团坤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攀枝花宝达钛业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财保74号
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木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马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攀枝花宝达钛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富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杜超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宝达钛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峰